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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凭承租人身份主张大部分款项最终败诉一分未得,二审维持原判

2022年12月09日 | 发布者:王正昆 | 点击:26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描述:虹口区公房征收,原承租人已去世,其大女儿在征收决定颁布之后被指定为承租人,意图以此主张大部分征收补偿款项,我方为原告母女二人,母亲系原承租人的儿媳,女儿为原承租人的孙女,被告除新的承租人外,...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描述:虹口区公房征收,原承租人已去世,其大女儿在征收决定颁布之后被指定为承租人,意图以此主张大部分征收补偿款项,我方为原告母女二人,母亲系原承租人的儿媳,女儿为原承租人的孙女,被告除新的承租人外,另有其女儿和另一原承租人的孙女。

生效判决结果:我方获得350余万元。

办案过程:本案最关键的是新的承租人指定行为发生在征收决定之后,这在司法实践中其实是一种签约代表的行为,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承租人,为此我方特地另行就承租人异议进行了民事诉讼,在庭审笔录中,物业公司明确表示新的承租人只是签约代表,这份关键笔录在后续的共有纠纷中我方作为证据来证明其不能依据承租人地位而获取征收补偿款。另外了解到新承租人曾经有过动迁安置,经多方取证,最终了解到是其丈夫曾于90年代享受过动迁安置,但书面的安置协议里面载明新的承租人母女二人不作安置,此时我前往房产交易中心调取动迁的安置房产权信息,查明其权属归其夫妻二人,这也为最后法院的判决打下了基础。

律师观点:在公房征收中,承租人的身份有两种,类似本案的发生在征收决定之后的指定承租人行为,我们一定要主张其是签约代表,并不当然地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其次再查明其是否在末次户籍迁入后稳定、连续地居住超过一年,万万不能认可其一般意义上的承租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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